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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11月30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促进我区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助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面,《措施》明确,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在规划、用地等方面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完善司法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政策,对于因司法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司法协助机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等,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方面,《措施》强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应当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转租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且出租时间超过5年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方面,《措施》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当在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相关税费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参照划拨方式处理。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涉及租赁土地的抵押价值应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措施》要求,建立和完善由自治区统筹,市、县参与的全区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网上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供需信息和交易信息。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机构,大力推进线上交易。优化政务服务,落实“放管服”要求,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完善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实行信用考评制度,引导社会中介组织诚信经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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